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大教育科研观念,整合教育科研力量。教育科研就包括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理论研究。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教科所,教科所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以湖北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湖北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50万元作为教育科研经费。同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并发布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审定并发布湖北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
4、发布湖北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湖北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6、评定和奖励湖北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7、领导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各市(州)教育科研规划和计划,发布本地的教育科研课题指南2、制定本市(州)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3、组织(或协助组织)、协调、指导(或协助指导)管理(或协助管理)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课题及其研究成果
第六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挂靠在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内,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2、具体制定教育科研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具体管理和筹措教育科研经费
4、具体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5、组织交流教育科研信息
6、具体组织教育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和成果评奖工作
7、组织各级各类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以及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8、具体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协助做好有关教育科研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项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教育科学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教育科研机构,也可在教研室的基础上,扩大职能,或采取其他方式统筹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教育科研的领导责任,有领导分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中学、省一级学校要建立教育教学研究室或专兼职相结合的科研室。
第八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设立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对湖北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教育科学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3、参与教育科学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及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湖北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分:(1)重点项目;(2)一般项目;(3)青年项目;(4)自筹经费项目。一般两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等。研究(咨询)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专著一般为3-4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项目外,原则上鼓励以研究(咨询)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成果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十一条 少数重大研究课题,以委托项目招标的方式,经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其管理要求同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在申报时要说明,其申报、评审及管理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四条 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办应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以及《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送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按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发出通知之日算起。此即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含青年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经费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立项资格。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资助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供的资助经费,省级项目由财政专项经费开支,均由省教育厅财务处统一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项目一般分两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7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批准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当地教育科研规划办)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节余(包括预留保证金)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预留保证金也可用于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对于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配套资助项目,各地和各单位要确保配套经费按时全部到位。其它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地和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研究开展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中期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对检查合格的,按时拨付第二次经费,对不按时报送中期检查报告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的要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追究。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汇总中期检查情况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内容。若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销项目:
1、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
2、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或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7、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8、剽窃他人成果;
9、两次鉴定未获通过者;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追回,作为本单位或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研发展经费留用。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予以验收结项。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一般须经鉴定验收结项后,方能出版。
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进行,少数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推广需要会议鉴定的,须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后,填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最终成果一式五份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确定进行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将最终成果和《湖北省教育科研规划项目通讯鉴定表》寄送5位同行专家。通讯鉴定专家依据《通讯鉴定表》的要求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咨询)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鉴定组织者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组织者召开会议,按鉴定要求对项目成果做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专家组长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需填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包括:一份《鉴定申请表》原件,《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证明材料或会议鉴定意见,两套最终成果,经费决算表。验收合格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发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出版、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对于我国特别是我省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对于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而且效果明显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凡列入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经鉴定验收合格后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并作为参加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或协助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湖北教育科学》杂志、湖北教育网、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三十七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三年举行一次全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他教育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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